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時間:2025-07-01 09:31:27 少芬 規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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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精選12篇)

      管理規定的目的是使企業內各方面的工作能夠有序進行,確保員工能夠遵守規則、完成任務,提升整體績效和效率。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1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后,建立檔案,保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并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2

      1.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公司的特種作業有:電工作業等。

      3.2.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職業健康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6.3.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4.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3

      1、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根據總公司《特種設備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要認真貫徹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總公司《特種設備及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及上級關于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法令,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3、本規定所指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電動葫蘆、鏟車、叉車等。

      4、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管理:實行公司、車間、班組三級管理,并建立三級管理網絡。

      5、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責任制

      5.1經理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廠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使用負總責。

      5.2公司綜合處負責日常安全管理,應加強特種設備的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在搞好例行巡查的同時,每月二次組織有關人員對特種設備進行專項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單,督促立即整改,對上級部門提出的整改項,積極督促車間落實整改。

      5.3車間主任、兼職安全員、副主任對本車間所轄管理的特種設備全面負責,要經常對本單位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操作人員認真貫徹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在搞好例行巡查的同時,每周一次組織有關人員對特種設備進行專項檢查,及時處理事故隱患,制止違章操作。開好班前會,在安排工作的同時,安排好特種設備的'安全工作。

      5.4班長要模范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工作標準,有權制止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人員修理排除,危險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作業,作好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教育。

      5.5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熟悉自己操作的特種設備工作狀況、技術性能及維護好操作的特種設備,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發現特種設備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匯報,險情嚴重時有權停止作業,有權拒絕任何違章指揮。

      6、公司建立特種設備臺帳,相關技術資料妥善保存,防止丟失。

      7、特種設備必須加強日常維護保養,并作好記錄,出現故障后必須經有關人員現場鑒定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據年檢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報年檢計劃,對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應妥善解決。

      8、特種設備必須在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告知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懸掛“非本崗人員禁止操作”標示牌,無證人員嚴禁操作。

      9、特種設備使用場所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要求的滅火器材,有關人員必須經常檢查確保其有效。

      10、加強特種設備專項自查,定期組織有關人員確定檢查項目,制定檢查表開展自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11、特種設備發生事故,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

      12、未盡事宜執行總公司有關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4

      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職責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1.掌握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2.提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3.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4.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5.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教育培訓;

      6.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7.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完善消防檔案;

      8.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學校值班人員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1.當天值班教干、教師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要按規定時間在值班室值班,上崗與下崗時,均要對校園及四周進行巡查;在崗期間要定時巡查。

      2.及時開啟防盜報警裝置,遇警報時應巡查校園,情況緊急時須立即向公安部門報警。

      3.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及時向校(園)長匯報值班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5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動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管理職能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特種作業的安全監督。總經理工作部具體負責特種作業崗位人員的培訓、發證、復審等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特種作業的分類

      4.1.1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

      4.1.2 機動車輛駕駛(包括鏟車,推土機,電瓶車等)。

      4.1.3起重機械作業。

      4.1.4登高架設作業。

      4.1.5 電梯操作、維修。

      4.1.6 有關機械操作(指電吊、行車、橋抓等)

      4.2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4.2.1 年滿十八周歲以上。

      4.2.2 經醫院檢查確認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術知識,并掌握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安全技術知識。

      4.3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4.3.1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理論、實踐考試成績合格,并定期進行驗證、復審。

      4.3.2 培訓形式

      4.3.2.1參加考核發證單位(部門)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訓單位的培訓。

      4.3.2.2企業自行組織的現場教育培訓。

      4.3.3 大、中專、技工學校的畢業生,持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特種作業教育、經考核合格的相關有效證件的,當年可免培訓考核。

      4.3.4 參加發證單位培訓的時間與內容,可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而定。參加企業自行組織培訓的時間不少40學時,培訓內容為本工種有關的技術與安全知識(規程、規定等)。

      4.4 考核和發證

      4.4.1 特種作業人員經技術、安全培訓后,必須進行考核,并記入個人培訓檔案。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證件后,方可獨立作業。

      4.4.2 考核內容由發證單位(部門)根據國家頒發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考核標準和有關規定確定。

      4.4.3 起重機械、金屬焊接(氣割)、電梯操作或維修、登高架設、有關機械操作等由省、市勞動部門考核、發證。

      4.4.4 企業內部的機動車輛(不含汽車駕駛)駕駛人員由省、市勞動部門或指定單位考核、發證。

      4.5 復審

      4.5.1 取得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該工種的'考核、發證部門或指定單位定期進行復審。

      4.5.2 復審內容

      4.5.2.1復試本工種的專業技術理論、實際操作和安全技術理論,與本工種相關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識。

      4.5.2.2身體健康檢查等。

      4.5.3 復審不合格者,在兩個月內可申請再復審一次。仍不合格者,由發證單位收繳操作證,并不得繼續獨立作業。超過期限未經復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個月以上需復工者,應對其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工作。

      4.5.5 在兩個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單位(部門)批準后,由所在單位給予嘉獎。

      4.5.6 每次復審,由復審單位(部門)在操作證上注明意見并簽章。

      4.5.7無證或持過期操作證在特種工種崗位上作業的人員,一律視為違章作業,并按違章作業規定予以處理。

      4.6 管理職責

      4.6.1總經理工作部

      4.6.1.1負責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置符合生產的需要,人員的技術條件及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特種作業的有關規定。

      4.6.1.2負責公司特種工種作業人員的配備、變更和調配。

      4.6.1.3 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技術、安全技術的培訓、考核及發證、復審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類特種工種管理檔案,并根據需要抄送設備管理部、安全監察部。

      4.6.1.5 負責公司機動車輛(包括鏟車、推土機、電瓶車等)證照的辦理、年審,以及使用、維護等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4.6.1.6 負責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具體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標準執行。

      4.6.2 設備管理部

      4.6.2.1協助總經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種工種崗位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工作。

      4.6.2.2對公司特種作業的現狀進行評價,并提交總經理工作部作為特種工種設置變更的依據。

      4.6.3安全監察部

      4.6.3.1對特種工種人員的專業技術、安全培訓及考核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4.6.3.2 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現場作業時實施安全措施的監督。

      4.6.3.3負責對外包單位安全資質審查的同時,驗證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情況及異地作業的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有效。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總經理工作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5.2按《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卷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后于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后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桿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沖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系并得到許可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志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準,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范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范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后,成績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復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復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準并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復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復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復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復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7

      1、特種作業必須按照公司及車間規定取得相關票證方可開工,對未取得相關票證作業者根據公司制度及車間考核細則考核處罰。

      2、車間編制安全技術規程,發放特種作業人員學習并執行。

      3、并建立特種作業的機具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臺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記錄。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要求:

      (1)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作業時必須持證,并自覺接受生產調度中心、安全環保部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3)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4)必須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車間和有關部門。

      (5)必須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違章作業。

      (7)根據公司規定離開特殊作業崗位達到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經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單位有權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過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6、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該給予表彰獎勵。

      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等其他規定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8

      1、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如下幾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電工、金屬焊接、切割、起重、壓力容器操作。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規范特種作業行為。

      相關部門:生技科、各車間;負責電工、電焊工、鉗工、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物管科。負責廠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

      4、內容與要求

      4.1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A、年齡滿18周歲;

      B、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D、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2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4.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4各特種作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轄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3號令)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6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10

      一、基本條件

      1、特種作業人員指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 85)和原勞動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中特種作業定義的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本工作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二、培訓考核與發證

      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單位組織申報,由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與考核。

      2、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必須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試。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或《駕駛證》,方準獨立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三、復審

      1、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要按規定定期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2、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

      (2)檢查違章作業記錄和事故責任。

      (3)進行健康檢查。

      3、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發證部門負責審驗。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各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3、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做到定員、定人、定崗持證。必須調動時要經有關部門同意。

      4、特種作業人員應提供保障安全作業的各種必要條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強令其冒險作業。

      5、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要追究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范作業行為,預防和減少因特種作業引發的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復審、日常管理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特種作業,涵蓋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以及有限空間作業等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即直接從事上述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二章 特種作業人員任職條件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狀況需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需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等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滿足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培訓管理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已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免予相關專業培訓。

      第七條 本單位鼓勵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部門開展自主培訓,也可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委托培訓時,本單位需明確專人跟進,確保培訓效果,承擔安全技術培訓責任。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依據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制定詳細培訓計劃與教學安排,涵蓋理論知識講解、案例分析、實際操作演練等內容,并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備案。培訓過程中,需采用多樣化教學手段,如多媒體教學、現場模擬等,提升培訓質量。

      第四章 考核與發證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分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包含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考核標準依據國家統一標準執行。

      第十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人員,需填寫考試申請表,由本人或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培訓證明向戶籍所在地或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單位提出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托單位收到申請后,應在60日內組織考試。考試不及格,允許補考1次,補考仍不及格,需重新參加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托承擔考試的單位應具備相應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規范管理制度,明確考試流程、監考職責、考場紀律等,并向社會公布收費標準等信息。考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應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二條 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向戶籍所在地或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考核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說明理由。

      第五章 復審管理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在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特種作業人員,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6年1次。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復審的,應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從事特種作業情況、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等材料。有效期屆滿需延期換證,按前款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十五條 復審申請前,特種作業人員需參加必要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事故案例、新工藝新技術等。考核發證機關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核,合格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證上注明復審合格章及日期,不合格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相關權利。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本單位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檔案內容包含個人基本信息、培訓記錄、考核成績、操作證復印件、獎懲情況、安全事故記錄等,確保檔案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專人負責管理與更新。

      第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時,必須隨身攜帶特種作業操作證,嚴禁無證上崗、持假證上崗、證件過期未復審上崗等違規行為。工作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定期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除復審要求內容外,還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知識等,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X]學時。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安全狀況等,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鼓勵特種作業人員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規操作、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暫停作業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罰。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培訓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發證程序合規性、復審工作落實情況、日常管理措施執行情況等,定期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要求、期限和責任人,跟蹤整改情況,確保問題整改到位。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向安全管理部門舉報。安全管理部門對舉報內容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查證屬實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對舉報人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行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等建筑活動中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建筑行業特種作業包括建筑電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等,以及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為直接從事上述特種作業的建筑從業人員。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四條 從事建筑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且證書在有效期內,方可開展相關培訓業務。

      第五條 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前,需將培訓計劃、教學安排、師資情況等資料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審核。培訓計劃應明確培訓課程設置、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方式等內容;教學安排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要求,詳細規劃各課程教學內容與進度;師資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能及教學經驗,持有相關資格證書。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使用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核查其特種作業操作證真實性、有效性,嚴禁使用無證或證件無效人員。同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信息庫,實時更新人員基本信息、證書狀態、培訓記錄、作業情況等,實現動態管理。

      第三章 培訓與考核

      第七條 建筑特種作業人員首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前,必須參加專門安全技術培訓,培訓內容涵蓋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建筑施工安全技術、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分析等,采用課堂教學與現場實操相結合方式,確保培訓效果。

      第八條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建筑相關專業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建筑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免予部分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培訓,但實操培訓與考核不能免除。

      第九條 建筑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考核機構負責,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術理論考核采用閉卷筆試等方式,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在施工現場或模擬施工現場進行,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考核標準評分。考核不合格,允許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需重新參加培訓與考核。

      第十條 考核機構應具備滿足考核要求的場地、設備、設施等硬件條件,以及完善的考核管理制度、專業的考核人員隊伍。考核結束后,及時公布考核成績,對考核合格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頒發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內全國通用。操作證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式樣、標準及編號規則制作、發放與管理。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或損毀的,持證人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發證機關核實后,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補發或更換新證。

      第十三條 操作證記載信息發生變化,如姓名、身份證號變更等,持證人應在信息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后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五章 復審與延期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且在施工過程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無安全生產事故記錄,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1次。

      第十五條 復審申請應在操作證期滿前60日內提出,申請人需提交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從事特種作業情況報告、參加安全教育培訓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安全生產表現證明等材料。

      第十六條 復審培訓由原發證機關或其委托機構組織,培訓內容包括最新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新工藝新技術、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培訓時間不少于8個學時。培訓結束后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在操作證上注明復審合格章及日期;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補考1次,補考仍不合格,注銷其操作證。

      第十七條 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延期換證的,按照復審程序辦理。經復審合格且符合延期條件的,換發新的操作證,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六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應設立專門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作業任務安排、安全技術交底、現場監督檢查等。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前,施工企業必須對其進行專項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包括施工任務特點、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措施等,交底雙方簽字確認并存檔。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特種作業警示標志,提醒作業人員及其他人員注意安全。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嚴禁違規操作、違章指揮。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定期對施工現場特種作業人員作業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操作行為、設備運行狀況、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等,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規行為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考核機構考核工作、施工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情況等,定期通報檢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培訓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吊銷其培訓資質證書;對違規的考核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使用無證或證件無效特種作業人員的施工企業,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特種作業操作證,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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