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系,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復檢簽字后,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后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并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于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2
一、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廠區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測定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區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的動火作業。
但固定動火區內對盛有或盛過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設備、管道、儲罐等進行動火作業,仍要按本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三、定義
1、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塑料焊、噴燈、電鉆、打磨、砂輪等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我公司為各生產車間、倉庫、罐區、氣柜區、棚庫、污水處理站、固廢倉庫及其它涉及甲、乙類物料的區域。
3、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系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動火可不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我公司固定動火區為機修房室內及室外30m區域范圍。公司生產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均為禁火區域。
2四、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動火作業單位為外包施工時,外包施工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的施工資質證書,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b)、施工單位必須向園區繳納“風險抵押金”,為施工人員繳納“意外傷害險”;(c)、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及《應急處置方案》;(d)、施工單位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e)、所有動火作業器具必須交由公司統一管理,使用時憑證領取。
(5)、作業前,動火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應確保安全;(c)、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d)、作業使用的電氣焊用具、腳手架、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
(6)、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規定著裝及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動火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動火作業。監火人員應配戴紅色“監火人”袖標,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
(7)、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涉及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其它特殊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8)、動火人憑《動火安全作業證》領用動火作業器具;
(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0)、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距用
火點15 m以內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12)、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14)、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1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6)、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不應在烈日下曝曬;
(17)、涉及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的,由安環部牽頭聯合生產單位及動火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進行全程錄像,并實行“一票一錄像”,并保留該錄像至少三個月;
(18)、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19)、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2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1)、在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執行相關的
規定。
2、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各相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六、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具體要求如下:
(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采取上、中、下取樣;
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
(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 m范圍內進行環境分析;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應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
(2)、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七、《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根據作業的危險程度寫明作業等級。
2、《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本款第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安全作業證不應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5)、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證。
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易燃易爆場所一律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特殊動火作業提級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提級為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提級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得安排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單獨設本,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字并經園區安監監管人員或專家現場確認后方可生效。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小時。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持有和保存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監火人、動火人各執一份,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份。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八、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或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管理人員
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項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九、此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環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3
在動火檢修作業中,加熱、熔渣散落、火花飛濺可能造成人員燙傷、火災、爆炸事故,弧光輻射、觸電等也會對人體產生危害。應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檢修作業前,聯系工藝人員將系統有效隔離,把動火設備、管道內的易燃易爆介質排凈、沖洗、置換。
分析合格后,辦理《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分級審批;取樣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變工藝狀態;動火作業過程中,如間斷1小時以上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清楚工作內容,特別是有關部門簽署的意見。
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持有相應的資格證;在進行焊接、切割作業前,必須清除周圍可燃物質,設置警戒線,懸掛明顯標示,不得擅自擴大動火范圍。
動火作業應設監護人,備有滅火器;作業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動火現場。在甲類禁火區進行動火作業,項目負責人要按規定提前通知專業消防人員到現場協助監護。
進行電焊作業時,要檢查接頭、線路完好,防止漏電事故。
氣焊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氣瓶與動火點距離應保持在5 m以上,檢查氣管完好。
高處焊接、切割作業時,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濺落;同時,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溝、陰井、電纜等要加以遮蓋。
作業人員離開動火現場時,應及時切斷施工使用的'電源和熄滅遺留下來的火源,不留任何隱患。
作業完成后,工完料凈場地清,做好現場的清潔衛生工作。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4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采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三、作業現場要備有足夠的、有效的滅火器材。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里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范的配電室,并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后方可作業。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5
為加強天燃氣設施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確保向用戶安全正常供氣和天然氣工程順利進行,特制定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范圍
凡是從事下列工作均屬動火作業,都應辦理動火作業票,認真執行本制度
1、在已運行的天然氣管道、設施、運行設備上進行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電、氣焊、使用噴燈熬瀝青、鐵器工作鑿擊、使用砂輪等。
2、在上述設施上進行高壓電氣試驗,進行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工作。如高壓氣體噴射、能產生熱輻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鐵等。
3、在與帶氣管道設施連接尚未置換通氣,但中間無盲板隔離的管道設施上進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項工作。
4、在門站內,調壓站室內,天然氣閥井內等類似爆炸危險場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鑿擊建筑物構件、噴砂、噴鍍、非防爆電氣作業等。
二、動火作業的申報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的申請
①公司所屬部門進行動火作業,由負責動火部門提出動火作業申請。
②新老用戶新增用氣項目或用氣設備、輸氣管線維修等需進行動火作業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寫危險作業票。
2、動火作業申請的報批時間
①凡屬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3-5天提出申請。
②凡屬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3天提出申請。
③凡屬三級動火作業的作業項目,須提前1天提出申請。備注:在搶險等緊急動火作業時,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邊進行作業,一邊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票的填寫
①危險作業票一式三聯,經全部審簽后,一聯交調度中心,一聯交安全處,一聯留動火部門自存。
②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申請部門擬定,并須畫出作業有關的系統簡圖,表明具體作業部位,寫清作業的具體內容,經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審簽后,危險作業票才可申報。 ③凡屬一級動火作業項目的,還需附上書面施工方案。
三、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制度
1、一級動火作業是指直接在帶氣設施上進行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須經總公司批準,并有安全處增派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2、二級動火作業是指在帶氣設備區域內及其他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須經公司批準,并有安全人員到現場協調、監督動火作業的執行。
3、三級動火作業是指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三級動火作業可由生產運營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層單位負責實施執行。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實施
1、一切動火工作都應根據動火作業現場情況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設施,在任何動火之前必須完成。
①動火執行人必須向作業所在運行管理部門當班帶班人或動火監護人交驗動火作業票,確認審批手續齊全,并在現場重新明確動火部位、任務、系統隔離范圍、方法。
②消除附著在動火工作內外的易燃或高溫時會分解出有毒氣體的物質和動火點周圍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圍內的明火、易燃物質及清理無關人員、畜生等。
③備有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現場聯絡和通道暢通。
2、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放散動火作業時,必須建立以放散點或動火點位中心,半徑20米的安全作業區,并有專人警戒。
3、凡進行帶氣不置換動火作業,要嚴防出現負壓混入空氣,帶氣管道設施必須保持200pa—600pa的壓力。
4、凡在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不帶氣動火作業,或在爆炸危險區內非帶氣管道設施上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應采取斷開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斷氣源,認真檢查現場附近有無水封、安全閥、閥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氣進入現場,動火現場通風良好,空氣中天然氣含量必須低于0.5%(體積比),嚴禁用明火試漏和試驗現場是否有可燃氣體。
5、動火安全區內不準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刷漆等易燃液體作業。
6、動火使用的設備、工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齊全、完好。禁止帶氣管道等作為電焊二次線使用。電焊機、乙炔氣瓶、氧氣瓶相互間距應在7米以上,其余動火點或放散點的距離應在10米以上。
7、動火作業及各項的執行由工作負責人統一進行指揮。要遵守有關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系統隔離措施和動火安全措施,由動火作業單位、監護單位共同執行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須共同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始動火作業。
8、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動火時間、范圍、安全措施等執行作業,不得擅自改動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圍和超期動火。
9、在進行動火作業時,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動火作業時間或擴大系統隔離范圍時,須向有關部門請示,經批準后,按新批準的作業時間或系統隔離措施執行。
10、現場監督和監護人員,有權責令停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操作人員如認為措施不完善或指揮有誤,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11、作業中途中斷動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現場監護。恢復動火作業前必須重新檢查系統隔離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過5級風以上或攝氏零度以下天氣不宜進行露天動火作業。
13、動火作業結束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共同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余火,工完場清,督促系統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動火單位要存留作業票備查。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6
目錄(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本單位轄區內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
3.2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單位的落實檢查和考核;
3.3安監處負責除車間轄區外動火證的審批和辦理,負責對違反動火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4管理內容和方法
4.1動火作業定義和術語
4.1.1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
4.1.2易燃易爆場所: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4.2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注:企業應劃定固定動火區及禁火區。
4.2.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如重大危險源罐區等)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2.4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3.4本公司以外人員的動火作業,由主管單位人員憑動火申請表向辦理、審批單位申請辦理動火證;
4.3.5辦理動火證前,由本公司相關單位管理人員及以上人員填寫動火申請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簽字確認。
4.4動火證的審批
4.4.1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特殊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辦理、審批,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再經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
4.4.2各車間所轄區域內的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證由該車間中層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審批。
4.4.3生產廠區的其余地方的動火,由安監處負責辦理、審批。
4.4.4動火證上應寫明動火等級、動火方式、動火有效期限、動火具體地點部位、風險分析、動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確認人簽名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
4.5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公司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等內容。
4.6動火作業必須有專人監火。
4.7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7.1凡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 50016、GB50160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前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可靠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7.2凡處于GB 50016、GB50160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動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7.3在容器、設備、管道、暗井、暗溝內動火時,動火分析和環境衛生濃度都必須合格,氧含量不應超過18--21%。各種動火工具應隨動火人出入受限空間,不得因暫時中斷作業而留放在設備內。
4.7.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5%。
4.7.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7.7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質,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動火部位應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防護器材或滅火措施。
4.7.8危險化學品罐車物流通道沿線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4.7.9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4.7.10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7.1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7.12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明火均應不小于10m,氣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應設置防曬設施。
4.8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8.1.1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a)生產不穩定;
b)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c)設備內不能避免產生負壓。
4.8.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公司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8.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公司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8.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8.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8.6特殊動火作業監火人必須由班長及以上級別人員監火。
4.9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9.1動火分析由質環處中心化驗室或質環處授權的分析車間人員(采樣分析)負責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9.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動火采樣分析的取樣點,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工藝員、專(兼)職安全員、崗位頂班人員或當班班長等管理人員負責提出。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4.9.3取樣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9.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如使用儀器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如使用采樣分析手段,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4.9.5.3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則以爆炸下限最低的為合格標準。
4.9.6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9.7使用測爆儀分析,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8嚴禁使用明火試驗現場空氣中有無可燃氣體。
4.10動火作業中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4.10.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動火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4.10.2動火人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作業。每次動火作業前,必須向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呈驗動火證,經確認審批手續齊全,措施落實并經其簽字后,動火人方可動火。動火證應隨身在現場攜帶。
4.10.3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動火過程中有交接班時,上班監火人應對下班監火人交接本區域動火作業情況,接班人應立即到現場要求動火人出示動火證,確認措施落實后進行簽字監火。在班中巡檢時,發現本區域有動火作業但動火人未找監火人簽字確認,監火人有權立即要求停止動火,確認防范措施落實后簽字監火,并向本單位和上級部門反映。現場當班班長或其他監火人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10.4動火所在區域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確認動火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10.5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或單位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簽名的分析單。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4.10.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動火結束后,監火人會同動火人檢查現場,消除余火后方可離開。
4.11動火證的'管理
4.11.1動火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4.11.2動火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11.3動火證一式三聯,由審批部門、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門辦理的動火證要妥善保存,備查。
4.11.4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4.11.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72h。
4.11.6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或續簽動火證,特級動火證不得續簽,一級和二級動火證續簽不得超過兩次。續簽人員應具備審批資格。續簽后的動火證也要按要求落實防范措施。
5檢查與考核
5.1安監處負責本制度的監督落實和考核,各車間各部門負責本制度在本車間或本部門的落實檢查和考核。
5.2在廠區內無證動火或動火證未經審批或動火證超期動火作業,或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一律按違章違紀處理。
5.3屬于該單位辦理動火證而不予辦理或有意刁難辦證人員、或無安全方面的原因推遲辦證的,處罰該單位100元。
5.4具有動火審批權的人員,無故不審批者,處罰該人員50元。
5.5監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實,具備動火條件時,不在動火證上簽字,不予監火者,處罰該人員50元。
5.6對于高處動火,必須采取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為動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動火人根據動火作業火花飛濺情況布置圍欄措施。動火轄區單位未提供圍欄措施,處罰50元;高處動火作業人或動火作業單位火花圍欄不好不允許作業,否則處罰50元。
5.7動火作業個人安全防護措施,如護目鏡、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帶等由動火人本人落實;動火轄區單位要為動火作業提供安全作業條件,當條件不具備時,不得辦理動火作業證。除火花圍欄外,其余現場安全措施由轄區單位落實,一項安全措施不落實,給予本單位50元的處罰;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而簽批動火證的,處罰100元;
5.8動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實的監督人,當安全措施未落實,動火人可以拒絕作業。如安全措施未落實而進行動火作業的,處罰動火人100元;
5.9監火人交班時未進行交接動火情況,處罰交班監火人50元,動火人在監火人未簽字的情況下動火作業的,處罰50元。
5.10因違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二)高空作業管理制度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職責
3.1安全監管處負責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監督和管理。
3.2各車間負責本區域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
3.3作業單位負責人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實施,組織安排作業人員,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
3.4作業人員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和正確使用高處作業安全保護用具,認真落實、執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實和無證時堅持不登高作業。
3.5監護人負責確認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到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作業過程不得離開工作現場,在現場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并及時糾正、制止違章行為。
4管理內容與方法
4.1高處作業術語和定義
4.1.1高處作業:在距離墜落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1.2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1.3墜落高度(作業高度):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
4.1.4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環境溫度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2°C及以上。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C 。
4.1.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修的高處作業
4.2高處作業分級
4.2.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2.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2.3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2.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3高處作業安全要求
4.3.1廠區內凡是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高處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作業負責人按照要求到高處作業辦理部門,辦理核批票證。
4.3.3高處作業證的審批
4.3.3.1各車間轄區內的一級高處作業,由車間主任或車間安全員負責辦理審批。
4.3.3.2各車間轄區內的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
4.3.3.2.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4.3.3.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4.3.3.2.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3.3.2.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4.3.3.2.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
4.3.3.3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主管安全負責人審批。
4.3.3.3.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3.3.3.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4.3.3.3.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3.3.3.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3.3.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4.3.3.3.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4.3.3.3.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3.3.4公司廠區其余地方的一級、二級、三級高處作業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審批。
4.3.3.5高處作業證的辦理應寫明作業等級、作業內容、作業有效期限、風險分析、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填寫不得漏項、缺項。
4.3.4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審批人員應赴現場認真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
4.3.5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4.3.5.1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對應安全措施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4.3.5.2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3.5.3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4.3.5.4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
4.3.5.5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4.3.5.7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
4.3.5.7.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4.3.5.7.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
4.3.5.8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4.3.5.9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
4.3.5.10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詳細檢查。
4.3.5.11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4.3.5.12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3.5.13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4.3.5.14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4.3.6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
4.3.6.1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3.6.2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須戴穩,系好下顎帶。
4.3.6.3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4.3.6.4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4.3.6.5在界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地方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應事先與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或崗位班組長取得聯系,登高過程中,生產系統如發生緊急或異常情況,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時,所在崗位班組長應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設置防護用具,以防發生意外。
4.3.6.6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CJ 46的有關要求。
4.3.6.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
4.3.6.8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6.9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4.3.6.10凡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同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作業的各項規定;多層交叉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并設置安全網。禁止上下垂直作業,確因工作需要時,要設專用防護棚或其它可靠的隔離措施。
4.3.6.11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3.6.12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4.3.6.13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
4.3.6.14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
4.3.6.15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4.3.7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7.1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4.3.7.2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4.3.7.3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4.3.7.4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4.3.8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安全員如發現高處作業施工人員不按規定作業者,要立即指出,責其改正;經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權停止其作業,并按違章作業處理。
4.3.9公司組織的其他活動,如:貼刷標語、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時,亦應嚴格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定,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
4.3.10作業人員違反高處作業安全規定,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負責,監護人員應承擔次要責任。
4.3.11因發生事故,緊急處理故障而必須登高作業,來不及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時,必須經現場最高管理人員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單位指定專人監護,方可登高作業,在崗位交接班記錄中應記載清楚。
4.3.12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3.12.1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審批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4.3.12.2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5檢查與考核
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及條款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記一次違紀,處罰40元;情況嚴重的,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規定處理。
(三)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職責
3.1質環處負責受限空間內氣體分析,出具分析報告單;
3.2安監處負責受限空間作業證的辦理和審批;
3.3安監處負責對違反受限空間作業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考核。
3.4作業單位和監護單位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落實負責。
4管理內容和方法
4.1受限空間的定義
4.1.1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
4.1.2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4.2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4.2.1作業前,應按下列要求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絕
a)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
b)與受限空間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c)受限空間內的用電設備應停止運行并有效切斷電源,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并加掛警示牌。
4.2.2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應大于23.5%;
b)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2.1的規定。工作場所最高允許濃度:氨30mg/m3、硫化氫10mg/m3 、一氧化碳30 mg/m3、二氧化碳18000 mg/m3、甲醇50 mg/m3、乙炔2.5 mg/m3;
c)可燃氣體要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4.2.3應采取如下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
a)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b)必要時,應采用風機強制通風或管道送風,管道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2.4應按下列要求,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濃度進行嚴格監測:
a)作業前30分鐘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分鐘;
b)監測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
c)分析儀器應在檢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d)監測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監測時應采取4.2.5中規定的個體防護措施;
e)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f)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
g)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h)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分鐘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4.2.5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如下防護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4.2.2要求的,應佩戴隔絕式呼吸器,必要時應栓帶救生繩;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仍達不到4.2.2要求的,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及防靜電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c)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應穿戴防酸堿防護服、防護鞋、防護手套等防腐蝕護品;
d)有噪聲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
e)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工具;
f)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設備等防護措施;
g)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采取供暖、佩戴通訊設備等措施。
4.2.6照明及用電要求安全要求
a)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4.2.7作業監護要求:
a)在受限空間外應設專人監護,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開;
b)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與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4.2.8應滿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間外應設置警示標志,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b)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c)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
d)作業人員不應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行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環境下不應摘下防護面具;不應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離開受限空間時應將氣割(焊)工器具帶出;
e)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方式;
f)作業結束后,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4.3票證辦理及管理
4.3.1凡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4.3.2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憑質環處中心化驗室出具的分析報告單到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4.3.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中監護人、安全措施檢查人和審查人必須為本人簽字,如特殊原因本人不能簽字,代簽人須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代為簽字,簽為“xxx(xxx代簽)”。
4.3.4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最長作業時限不應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超過有效時限,應重新辦理或續簽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但續簽不得超過一次。
4.3.5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現場保存,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門留存,保存期1年。
5檢查與考核
安監處負責本制度的落實考核,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記一次違紀,處罰40元;情況嚴重的,處罰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規定處理。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7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8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準后進行。
2、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于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于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并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余火,妥善處理剩余灰燼,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后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并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9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二、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三、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四、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五、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涂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后,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后,《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1
1.1凡在電廠和收儲站區域內的任何部位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1.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填報《動火作業申請表》。
1.3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
1.5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1.6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采取措施處理,并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2.1動火前必須通知保安人員,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動火前“八不”:
1) 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2) 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留的油質不動火;
5)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 在儲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動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8) 未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動火。
2.3動火中“四要”:
1) 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 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4) 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2.4動火后的“一清”: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2.5保安員每小時到現場檢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為,將情況記錄在巡檢記錄本上。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設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控制火災事故發生,使動火操作做到規范、有序、安全,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動火等級劃分,按動火的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我公司天然氣次高壓管網、城區中壓管網、站場生產區、閥室的工藝管網和壓力容器、存放易燃腐蝕有毒有害物品而無法隔離的庫房等處的動火操作。
2、二級動火:站場區內非天然氣系統、中低壓調壓站(柜、箱)內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低壓燃氣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第三條 審批權限及手續
1、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經理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公司生產副總、總經理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2、三級動火由動火部門提出,生產運行部審核后,報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調度指揮中心審批,然后再報生產副總批準,并由動火作業提出部門存檔。
第四條 動火申批表的內容
1、動火內容及目的`。
2、施工動火日期、時間、級別、操作方式
3、動火作業方案:
①地點范圍、位置,包括:文字和附圖(包括施工場地平面工藝圖,動火作業點)、工作坑位置、消防器材等。
②組織分工包括:所有負責人及成員的職責分工。
③施工器材設備及材料。
④作業程序包括:文字評述,對作業程序的安排。
⑤動火安全措施。
⑥審批部門簽字,領導審批意見。
第五條 監護
1、動火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在動火現場同時設監護人,共同監督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行使監督權。
2、動火前要做動火分析,嚴防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方可施工動火,動火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分析頻率由批準動火人決定,分析人員對分析數據負責。
3、非動火工作人員不準隨便進入施工現場。
4、動火現場5米內應做到無易燃物、無積水,便于施工人員在危急情況下迅速撤離。
5、動火現場應按照安全要求配備和布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6、氧氣瓶與乙炔瓶相距7米以上,且不準放在室內走廊或電線下面。
7、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沒有火種存在后方能離開。
8、遇有五級以上大風(含五級)和陰雨天氣不準動火,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
第七條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加強對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發生。
(二)責任
1、安全科負責執行本制度;
2、動火作業部門履行本制度。
(三)適應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易燃易爆場所動火作業。
(四)管理要求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在公司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10米范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科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安全科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后,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器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科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7.安全科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8.動火作業完畢之后,要清理好作業現場,并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后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并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4
一、目的和適用范圍
1.1 目的
明確物業動火作業的管理原則、程序和要求,以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1.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施工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二、管理原則
2.1 安全第一
將安全管理作為動火作業的首要原則,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
2.2 預防為主
通過制定和執行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三、動火作業的申請和審批
3.1 申請程序
施工單位需要向物業管理公司提交書面的動火作業申請,包括動火作業的地點、時間、內容、安全措施等。
3.2 審批程序
物業管理公司收到申請后,應由相關負責人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通知施工單位。
四、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4.1 防火準備
施工單位在動火作業前應做好防火準備,包括清理作業現場、配備滅火器材等。
4.2 作業監控
物業管理公司應派人對動火作業進行監控,以確保作業的安全進行。
4.3 作業結束
動火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清理現場,消除火源,并進行安全檢查。
五、責任與處罰
5.1 施工單位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本制度,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進行。如有違反,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2 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應對動火作業進行有效管理,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5.3 處罰規定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施工單位和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5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保護員工健康安全,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除固定動火區(機修班專門的維修場所,有醒目的標識范圍)外所有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承包商動火嚴格參照本規定執行。
3、引用標準、文件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xx)
《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遏制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xx〕62號)
《江蘇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安監〔20xx〕132號)
《南通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監〔20xx〕279號)
轉發市安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東安監〔20xx〕83號)
4、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各種臨時作業活動。具體包括各種電焊、氣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和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及電鉆、風鎬、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5、職責
5.1主要負責人職責
5.1.1審批特殊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1.2對涉及特殊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1.3對特殊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2分管負責人(總工程師或安全總監)職責
5.2.1審批一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2.2審核一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2.3對涉及一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2.4對一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3安全環保部主任職責
5.3.1審批二級動火級別動火作業許可,包括書面審批和現場審批。
5.3.2審核二級動火作業是否提級審批。
5.3.3對涉及二級動火的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
5.3.4對二級動火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4安全員職責
5.4.1協助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4.2檢查動火作業人員資質和動火監護人員資格。
5.4.3保障動火專業檢測儀器的完好有效,對動火作業現場嚴格進行專業儀器檢測分析,填寫檢測分析合格后的數據,作為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據。
5.4.4對凡涉及一級或特殊級別動火作業的全過程實行“一票一錄像”,錄像至少保留三個月。
5.4.5隨時檢查作業現場狀況,發現違章或動火作業安全條件發生改變時,有權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5動火所在單位職責
5.5.1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分級定義標準,確定動火作業級別。
5.5.2編制動火作業任務單中動火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應急預案。
5.5.3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
5.5.4對動火作業現場是否具備相應動火條件進行初審。
5.5.5對動火作業相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培訓和技術交底。
5.5.6發現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條件改變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6動火作業人職責
5.6.1在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區域、內容和時間。參加動火作業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議。
5.6.2檢查保障動火作業器具安全可靠;嚴禁把動火器具借給沒有動火資質的人員使用。
5.6.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證及操作規程的相關要求,服從作業監護人和屬地監督的監管。
5.6.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
5.6.5動火作業結束時負責清理作業現場,確保現場無安全隱患。
5.7動火監護人職責
5.7.1熟悉動火作業區域、部位狀況、工作任務和存在風險,對動火作業實施全過程現場監護。
5.7.2檢查確認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有權糾正或制止違章行為。
5.7.3發現作業現場安全作業條件改變時,及時要求停止作業并立即向現場負責人報告。
5.7.4會熟練使用相關消防設備、救護工具等應急器材,可進行動火突發緊急情況下的初期處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特殊級別動火和一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B。
6.1.2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動火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實的,一律禁止動火。
6.1.4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操作依據,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同一地點、指定的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6.1.5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1.6動火地點具體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超過3人。
6.1.7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監護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崗位熟悉工藝且是班組長以上人員擔任或是車間的公司義務消防隊員擔任。
6.1.8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安排一級和特殊級別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園區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6.2作業分級
公司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特殊動火級別最高。
6.2.1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2.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和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6.2.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6.3作業現場安全要求
6.3.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6.3.2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6.3.4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訂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3.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6.3.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6.3.8 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有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
6.3.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應設置防曬設施。
6.3.10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4特殊動火作業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6.3要求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6.4.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6.4.2必須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公司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動火作業單位的負責人、生產部、設備部、安環部負責人和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園區消防中隊到現場監護。
6.4.3動火作業前,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召集分管生產和分管安全領導(安全總監)、技術部、生產部、安環部、設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討論動火事宜,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6.4.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6.4.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6.5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5.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
6.5.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呢進行動火分析。
6.5.3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間隔一般不超過30min,如現場條件不允許,間隔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min。
6.5.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檢測。
6.5.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用品標定合格。
6.5.6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6.6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6.6.1高處動火作業
(A)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
(B)五級以上(含五級)天氣,禁止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6.2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A)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嚴禁將氧氣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間。
(B)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項目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圍內,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6.7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6.7.1動火作業任務單一式兩份,第一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第二聯動火作業所在單位持有。
6.7.2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第一聯動火所在單位持有;第二聯動火作業人員隨身攜帶;第三聯安全環保部門存檔備查。
6.7.3動火作業任務單和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7、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1.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需要動火作業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動火或一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公司級分管領導詳細報告,待公司級分管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相應動火級別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和辦理動火作業任務單。
7.1.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和填寫完動火作業任務單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書面審核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任務單上簽字。
7.1.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作業任務單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最終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后才可以動火作業。
7.2二級動火作業實施程序
7.2.1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級動火作業的,必須提前向主管部門領導詳細報告,待部門領導同意后,才可按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要求進行動火作業前的現場準備工作。
7.2.2動火作業所在單位在準備好動火作業現場工作后,請該動火級別的動火審批人到現場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動火審批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7.3.3動火所在單位憑著動火審批人簽字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才可以動火作業。
8、相關記錄
8.1動火作業任務單
8.2動火作業許可證
8.3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8.4高處安全作業證
8.5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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