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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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1

      第一章 總 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分配機制轉換,加快城鎮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相關的管理、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工資性質,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在本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以下統稱單位)工作的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均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在城鎮的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前款所稱職工,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合同試用期內的職工和外籍職工。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用于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對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單位和職工均有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并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

      第二章 管理組織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委員會,是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領導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绦杏嘘P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ǘ⿲徟》抗e金的年度歸集和使用計劃;

     。ㄈ⿲彾ㄗ》抗e金的年度預算、決算;

     。ㄋ模┴撠熡嘘P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協調工作;

      (五)管理和監督同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壢嗣裾x予的其他相關職責。

      各級住房委員會設辦公室,具體負責住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并承辦對同級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撠熥》抗e金的歸集、支付和核算;

     。ǘ┚幹谱》抗e金的年度歸集、使用計劃;

     。ㄈ┚幹谱》抗e金的預算、決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ㄎ澹┍O督、檢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

     。┴撠熥》抗e金的保值、增值;

     。ㄆ撸┬惺贡緱l例賦予的行政處罰職能;

      20xx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_最新浙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xx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決定》已于20xx年11月2日經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管理和監督同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市(縣)可以按省規定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企業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四、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五、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職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六、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七、刪去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八、刪去第三十七條。

      九、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十、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钡谝豢畹冢ǘ╉椥薷臑椋骸拔窗凑毡緱l例規定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眲h去第一款第(三)項。

      十一、刪去第四十四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xx年11月2日 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決定》修正)

      (八)執行同級住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信貸業務,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確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管理中心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一條

      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新設立單位必須自批準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單位錄用職工,必須自正式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

      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職工調動、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職工被重新錄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正式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啟封手續。

      第十三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有條件的市(縣)可以按省規定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

      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照規定比

      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發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向管理中心繳存。管理中心應當于收到住房公積金當日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住房公積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歸集。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帳,及時登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年結算。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后本息自動轉存。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按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規定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職工按本條例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企業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十九條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列入第一清償順序優先清償。

      第四章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條

      使用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執行。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度末根據住房公積金來源和本條例規定的使用范圍,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報同級住房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的年度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含利息,下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ǘ╇x休、退休的;

     。ㄈ┩耆珕适趧幽芰,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ㄋ模┡c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ㄎ澹┏鰢、出境定居的;

     。⿷艨谶w出本市、縣行政區域,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ㄆ撸┦∪嗣裾幎ǖ穆毠て渌》肯M。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二條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三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管理中心應當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核,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

      第二十五條

      職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中心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并答復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經管理中心批準后,由申請人到委托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根據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

      第二十七條

      按本條例規定的增值方式產生的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規定提取建立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除本條例規定的使用范圍外,管理中心不得將住房公積金出借,不得將住房公積金用于房地產投資、經營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用住房公積金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五章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及時糾正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住房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行使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職能。各級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預算、決算前,應當征求財政部門意見。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使用情況實行審計監督。管理中心歸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及其財務收支和管理費用支出情況應當接受年度審計。

      第三十二條

      省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市、縣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市、縣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省管理中心報送財務會計、統計等報表。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情況。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

      租房有望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前后歷經約三年時間,曾因各種原因兩度推遲,直到20xx年底才完成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訂工作終于有了階段性進展。根據媒體報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已經基本完成了《條例》修訂的有關工作,并已形成修訂草案稿。如無意外,將于近期上報國務院法制辦。

      修訂草案稿對原有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監管等都有所完善。其中在用途方面,既包括允許住房公積金用于發放保障性安居工程長期建設貸款,也包括個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用途的多元化等相關內容。

      公積金提取有望放寬

      多年來,公眾對于公積金“提取難”的呼聲從沒有斷過。公積金“交錢容易取錢難”,這是不少公眾反映的一個共性問題。另外一個反映突出的問題就是,公積金提取范圍過于狹窄,部分城市明文規定的“租房可以提取”,實際操作起來是一紙空文。

      20xx年,住建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試點項目,允許住房公積金用于向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長期建設貸款。截至20xx年底,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已向50%的項目發放了貸款,其中重慶、哈爾濱、天津、大連、長春、昆明、無錫等城市已經按計劃實現全部放款。所以新《條例》可能將寫入允許住房公積金用于向保障性安居工程提供長期建設貸款的有關內容。

      同時,根據《中國經營報》的報道,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范圍將進一步放寬,可能以適當的形式在《條例》的修改稿中體現。比如之前不同地方嘗試的用于支付房租、裝修款項、用于涉及個人重大民生支出的支付、異地繳存使用等問題。

      放寬提取范圍是多贏舉措

      吉林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丁肇勇表示,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時存在一些弊端,使得相當數量的住房公積金處于沉淀狀態。比如有的市民在購房時不需要使用住房公積金,那么他要想提取住房公積金就需要等到退休以后。但是當時他可能會有其他方面的`資金需求,這種延后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福利”就大打折扣。

      丁肇勇認為,那些沉淀的住房公積金,也抑制了部分市民的現有消費能力。甚至影響人們的幸福感和滿足感。

      據悉,截至20xx年8月,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已經達到7.03萬億元,覆蓋1.07億繳存職工。“拓展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范圍,可以促進公積金持有人福利或權益增加,能讓公積金這種制度的功能進一步增值,同時也是提升消費潛能的一種推動作用。”丁肇勇表示,《條例》中將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的可能性非常大,“可以說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放寬是一種多贏舉措!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3

      改變1:避免繳存"肥瘦不均"對"天價公積金"說不!

      近些年,公積金的公平性一直受到質疑,因為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比例、繳存基數不同,公積金繳納金額甚至會有幾十倍的差距。

      此次修訂的新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19、20條中明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改變2:擴大繳存覆蓋面惠及更多群體

      由于目前全國個體私營企業繳納公積金的'情況不足10%,因此在修訂的《條例》中,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明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改變3:資金活用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

      在修訂版的《條例》中,為了能夠滿足繳存職工的住房需求,擴大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符合第①、⑤、⑥、⑦項規定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儋徺I、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的;

     、陔x休、退休的;

     、弁耆珕适趧幽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艹鼍扯ň拥;

      ⑤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⑥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咧Ц蹲宰∽》课飿I費的。

      改變4:明確公積金辦理時限買房不再"等不起"!

      目前辦理公積金的時間太長,手續繁瑣,這讓很多等著用錢買房的人不得不選擇利息更高的商業貸款,而對于自己的公積金表示無奈。針對這樣的情況,在修訂版《條例》中,將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時間進行縮短,"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通知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改變5: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用途擴寬投資渠道

      由于公積金按照活期存款計息,收益十分有限,出現了公積金個人賬戶收益"跑不過CPI"的情況。而在條例修訂后,公積金可以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地方政府債券等,拓寬了公積金投資渠道,同時也增加了收益。

      改變6:個人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將受嚴懲

      在這次的修改《條例》中,首次提及了騙提騙貸的法律責任。一旦發現騙提騙貸行為,將會"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改變7:明確單位等相應主體法律責任

      除了對個人行為有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能夠真正發揮效用,用到實處,修改《條例》中也規定了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相應法律責任,對于構成犯罪的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督執行。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設立由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的住房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第九條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第十條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h(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托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5

      關于印發《保定市城鎮務工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保定市城鎮務工人員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暫行規定》已經20xx年5月9日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一流年六月十六日

      保定市城鎮務工人員

      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暫行規定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xx)5號),河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建法(20xx)432號)精神,為維護我市城鎮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住房居住水平,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保定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城鎮務工人員。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務工人員是指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外來務工人員、本地城鎮務工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

      第三條 聘用外來和本地務工人員的單位,應當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單位聘用外來和本地務工人員,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各區域歸集點或各分支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建戶手續,并自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繳存住房公積金;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隨時到市高開區歸集點及各縣(市)分支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建戶手續,并于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單位聘用的外來和本地務工人員其繳存基數按實發工資計算,但不能低于當年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也可按其所在市、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條 單位聘用的`外來和本地務工人員其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執行;單位確有正當理由不能為其外來和本地務工人員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可以自愿繳納,繳存比例為18-25%;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的繳存比例為18-25%。

      第七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城鎮務工人員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條件的,按照《保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辦法》執行。

      第八條 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具體按《保定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由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由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保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6

      專家認為,應將公積金管理中心升級為住房銀行

      日前,《關于20xx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指出“研究提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本次修訂或集中在公積金用途多元化,降低提取門檻,以及公積金投資范圍、額度指標細化等。”中投顧問高級研究員鄭宇潔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一是用于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二是購買國債,三是銀行存款。此外,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的.作用。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20xx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平均存款利率約為3.56%,僅略高于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職工個人賬戶平均存款利率2.4%,比同期CPI低,造成廣大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蒙受較大利息損失。截至20xx年3月份,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已高達3.2萬億元。

      鄭宇潔認為,伴隨金融市場改革以及公積金管理能力的提升,未來公積金有望擴大投資范圍,除了國債外,可能投資債券回購、萬能保險產品、基金或者股票等。在加強風控,完善管理和監管的情況下,實現公積金保值增值,保護繳存者的基本收益。

      億翰智庫上市房企研究部副主任張化東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公積金使用范圍的調整,在今后城鄉統籌的情況下,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或許將擴展到鄉村。

      方正證券(14.30,-0.08,-0.56%)房地產業研究員趙若瓊認為,出于對治理結構和資金保值增值的考慮,對于在住房金融中占據重要地位的公積金中心,應改造升級為專業的住房銀行,當前,應在資產盤活和資金運用上找到出路。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有多省出臺政策,如允許公積金異地貸款、進城務工人員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范圍等,已被業內視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破冰”之舉。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7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

      根據20xx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經征求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監督執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罁嘘P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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