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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交接制度[必備]
在現在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會計工作交接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1
第一條 根據公司《會計制度》規定,為了明確責任,公司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二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第四條 公司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經理負責監交;主管人員以上(含)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總監監交。
第五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余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賬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第六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七條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八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第九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部經理或者公司財務總監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會計部經理或者公司總經理批準,由移交人員委托他人代辦移交,但委托人應當承擔本規范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任。
第十條 單位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收單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單位合并、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范是公司《會計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財務總監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財務總監。
第十四條 本規范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2
會計人員在發生以下變動情況時,應當辦理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
1 在本企業內部調離會計工作崗位或離職。
2 因病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需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及其物品等在規定時間內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2)移交人員必須將所保管財務印章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
(3)沒有填制完的`記賬憑證應當填制完畢,沒有登記的賬簿應當登記完畢,并在各賬戶最后一筆余額上加蓋移交人員名章。
(4)對未完事項寫出書面材料,整理簽字后公司留存一份。
3 移交人員未履行完畢會計工作交接手續前,不得離開原會計工作崗位。
4 移交時如有短缺、不完整,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完善。
5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3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是會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會計基礎工作的重要內容。為了保證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明確責任,使正確的會計工作不受人員調動的影響,特制定本制度。
一、編制清冊逐項交接
1、已由本人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的會計憑證、未登記的賬目,應由本人完成,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印章。
2、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必須交接清楚,對未了事項須在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余額要與總賬有關明細賬余額核對,核對清楚后,才能交接。
4、有價證券(如債券、國庫券等)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現金要根據現金日記賬余額點校,不得短缺。
5、為明確責任,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移交清冊由交接雙方及單位各執一份,以供備查。
6、為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接替人員必須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另立新賬。
7、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二、專人負責監交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財務負責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本企業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由主管部門會同監交。
三、臨時工作交接
對于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暫時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也應當辦理交接手續。以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和分清工作責任,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須本企業領導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辦理移交手續,委托人對所移交的會計工作和相關資料承擔責任。
四、移交后的責任
移交人對自己經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因為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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