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時間:2025-08-07 08:10:4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東莞市創銀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東莞市沙田鎮大泥村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523981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1900198201463854

      通信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_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__。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3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 公司由 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股東姓名
    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 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 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 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 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委托書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

      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法定名稱: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是XXX人民政府批準,以發起方式設立,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增值保值為目的。

      第七條 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八條 公司堅持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九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公司的一切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公司依法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采用多種形式,加強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三條 公司職工依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公司中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的活動,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辦理。

      第十五條 公司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的絕對持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十六條 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發行的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股東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第三十四條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進行轉讓。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六條 股東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和質詢;

      4、按其所持股份獲取紅利并優先購買新股;

      5、公司終止后取得剩余財產。

      第三十七條 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4、在公司辦理工商注冊手續后,不得退股;

      5、不得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債券發行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四十二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四十四條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否則,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 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五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

      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

      第五十六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第五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董事會秘書職責另定。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六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條 總經理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董事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五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不斷加強職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規范職工參政議政渠道。

      第六十七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和誠信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六十八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列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七十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經理: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形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三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董事、或者聘任總經理的,該選舉或者聘任無效。

      第七章 監事會

      第七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

      第七十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三個,推選監事會主席一名。

      監事會成員中有兩名由股東代表擔任并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一名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該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七十四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五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七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的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向股東大會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監事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七十九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條 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監事。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八十一條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財務、會計制度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漢語書寫。

      第八十四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八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狀況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八十六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公司應當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每會計年度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二十日以前將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備置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八十七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按時足額繳納各種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的社會監督。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八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八十九條 公司稅后利潤

      公司稅后利潤是指當年的利潤總額在按法定稅率交納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稅后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稅后利潤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十一條 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它收入,應當列入公司資本公積。

      第九十二條 公司公積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1、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股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積金在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九十四條 公司紅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紅利分配形式: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代扣代繳社會公眾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用人、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十七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九十八條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九十九條 公司按照國家宏觀調控,企業自主決定的原則,在“企業工資的增長不高于其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工收入的增長不高于其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公司內部工資分配形式。

      第一百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統籌、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所在地區的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至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或增加注冊資本,登記事項已經發生變化,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時應當解散。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宣告破產:

      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公司可申請宣告破產;

      2、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按照第一百零七條1、2款決定解散時,應當在決議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清算組人選。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第一百零七條3款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

      第一百一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一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組申報其債權。

      第一百一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股東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的重要會議、決議、公司的重大活動事項應及時通知全體股東和社會投資者以及公司的債權人,并分別采取通知或公告辦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議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第一百一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主席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全體監事。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的下列事項應通過公開發行的報紙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公告:

      1、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東會議決議、會議紀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認購方案;

      4、公司債券的發行數額、種類、用途、利率、還本付息辦法、期限,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公告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時的轉換條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減少,公司股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6、公司股份轉讓及相關事宜;

      7、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層等方面發生重大人事變動;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內容及條款;

      10、國家有關部門認為應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條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請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和縮小公司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的任何類別股份的總數;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類別,以及變更全部或部分股份優先權;

      5、增設新股份類別;

      6、擴大股份的認購范圍,改變股票交易方式;

      7、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8、增設或取消可轉換債券;

      9、章程規定需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以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的其它條款的變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變動,公司應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0、國家有關新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的頒布與本章程發生沖突時,本章程依法進行更改。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任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章程實施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本章程用漢語書寫。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報批準機關審核,同時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具有嚴肅性和禁令性。在工作的四年當中,我深深地體會到這一點,并且明白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源泉動力就在于此。在實際工作當中,我嚴格遵守規章,嚴格執行總公司提出的“八條禁令”,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這處。現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要學會認錯,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我想只有走過這個過程,我在工作上,才能漸漸成熟。

      內強素質、外主形象、從內心深處強化思想覺悟。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者學習總、省公司的下發的文件要求,我覺得保持一個良好的態度,作為服務行業,積極的心態,非常重要。每一個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時候,在其職,謀其事。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會更加注意自己的.態度,我覺得自己做的還不夠好,堅持對客戶來有迎聲,去有送語,接待客戶時,雙手遞接,面帶笑容,我現在還在強調自己做這些,先做個自我批評。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充實自己,在我們的職業發展道路上會起到關鍵作用。

      在注意時效,態度的同時,要有主動服務的意識,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從不給下一處理人造成任何的不便,這是我工作以來,一直堅持的原則,以后更要堅持做的更好。

      永遠懷抱感恩之心,這一點非常重要。感恩是人性中最重要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何況人呼?在公司中,我要感恩領導給予的工作機會,我會無條件執行領導的任何指示;感謝同事們的幫助和支持。

    公司章程8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9

      總 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產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股東協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經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但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2、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四、股東名稱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1)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4)有權在股東會上依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公司終止后,有權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6)有權依法取得出資證明書。

      (7)有權轉讓出資。

      2、股東的義務

      (1)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準備設立的臨時銀行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它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法人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自然人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比例

      2、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1、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使下列職權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和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度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董事會

      1、本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或股東委派產生。

      2、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長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期務。

      4、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重要作用

      公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是規范公司行為的內部制度,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 程,章程對于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于國家的作用。公司的行為除《公司法》明確規定外,還要由出資人或股東協商制定在公司章程中。為鼓勵公司自治,在誠實信 用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公司章程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規范性文件,它規定了公司組織與經營的最根本事項,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利 潤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等。從規定的內容看,對公司組織結構作了具體的明確,如: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 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等。

      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 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出資人或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估計 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公司章程10

      一、如何查詢上市公司章程,具體是怎樣的?

      1、持本人身份證可以到工商局查詢包括公司章程在內的公司檔案。每次收費30元左右(各地經濟狀況不同,收費有所差異)。可以復印后,請求工商局加蓋檔案室公章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使用。

      2、公司章程的真實性:注冊機關首先需要對注冊申請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真實性審查是合法性審查的前提。為了實現真實性審查,注冊機關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申請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3、復印件主要作資料保存以備復查之用。一般情況下,注冊機關是通過對原件的核實以判斷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與否。如果通過文原件仍然不能確定其真實性,或者對其真實性持有懷疑的,則應當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4、如果不能通過實地調查核實確定其真實性的,則注冊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證明文件或材料。真實性審查的重點項目是股東簽署公司章程的真實性;注冊資本驗資報告的真實性;公司住所證明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董事長署申請書的真實性;有關政府部門批準文件的真實性。

      5、如果是變更注冊,則重點審查公司作出變更(住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等)決議或決定的真實性。對于注銷注冊,則重點審查債務清償證明文件、材料的真實性;注銷注冊申請書的`真實性;有關政府機關批準文件的真實性等。

      二、公司章程具有的法律效力

      1、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2、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的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3、對股東相互之間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4、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

      綜上所述,

      查詢上市公司章程主要包含線上和線下兩種查詢方式,查詢時需要攜帶相關證件,只針對于線下查詢,不同地區要求不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

    公司章程11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為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并獲取滿意的利潤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應取得政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現金: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余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投資者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后,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實施的事項,經公司投資者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公司投資者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投資者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投資者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_____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

      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公司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投資者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多于10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歸檔保存。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在董事會不提議投資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提議投資者進行決議;

      5、向投資者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監事由投資者委派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連任。第三十八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監事的決定應當作成記錄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并可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其他款項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等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五十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

      匯賬戶。

      第五十二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投資者批準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工會依照中國

      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

      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司的投資者若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投資者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投資者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公司投資者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列明提前終止經營情形)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投資者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六十九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包括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國家稅款;其他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全部歸屬投資者所有)。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委員會提交清算報告,經董事會和投資者確認后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如有抵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準。

      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

      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管理、環保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經投資者同意可以修改補充,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經修改補充的條款,作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簽署。

      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13

      一、考勤管理

      1、公司辦公室人員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和不請假離開工作崗位,不得出現曠工現象(包括開會、業余時間學習、公司安排其他活動等)及擅自離崗。每遲到、早退一次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A、B、C、D類扣罰標準見本守則第十七條,下同),超過30分鐘作曠工半天處理(無法及時通知等特殊原因除外);

      2、凡上班時間需要中途離崗、離廠,必須向所屬單位負責人請假,否則,半小時內按早退處理,超過半小時按曠工處理。因離崗、離廠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罰;

      3、公司員工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上下班的應請假,未經批準而不按時上下班的作曠工處理。

      二、辦公室管理

      1、員工上班時間,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批準,不得接待私人探訪,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視具體情況按A類—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2、工作時間辦公室內不準吃食物,違者按D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3、不準使用公司辦公電話打私人電話,也不可以用自己與親友長時間電話聊天,違者視情節輕重按B類-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4、工作時間不得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志、買賣保險以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違者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5、不得在上班時間利用電腦上網玩游戲,上網做與工作無關的任何事情。凡發現每次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從事非工作范圍活動,一經發現按B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6、不得利用網絡做自己個人的.其它生意。不得向朋友透露公司商業機密。凡發現每次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不得在上班時間上網從事非工作范圍活動,一經發現按B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7、上班要自覺樹立企業形象,時常保持辦公環境整潔,辦公臺面文件擺放整齊。不準躺或坐在辦公臺上,違反者按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8、辦公桌上私人物品不得超過三件(茶具、手機、其它)。

      9、辦公室內一律禁止吸煙,否則一經發現按A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

      10、員工不得在辦公室進行午餐,午餐必須到飯堂就餐。

      11、各辦公室、會議室沒有人工作時,應自覺做到人離熄燈,并關上空調(或風扇)等電源開關;關閉電腦電源、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施在一小時內不使用時要關閉電源;

      12、使用完衛生間后,要關閉水籠頭等水源設施。凡違反者將視其浪費程度按A類—C類扣罰標準進行扣罰處理;

      附則

      1、各經理對下屬的錯誤行為應負有管理責任,凡管轄范圍內人員違反以上規定3次/月,則按B類扣罰標準扣罰責任領導當月工資。

      2、扣罰標準:A類100元、B類50元、C類30元、D類10元。

      3、凡違反以上規定內容者,還可視情節輕重進行電子郵件曝光公布。曝光公布可單獨使用,也可與罰款手段并列使用。

      標簽: #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4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 股東的住所;

      (三)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五)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公司章程15

    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單位x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1)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單位的設立、變更以及20xx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為盼!

      xxxxx有限責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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