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7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有限公司章程 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有限公司章程 2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章程 4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通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有限公司章程 5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
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XXX XXX XXXXXXX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XXX: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備注: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可自行約定)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七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6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有限公司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___%,內銷___%。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__年__月__日在北京市簽字。
有限公司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有限公司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永續經營,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____(身份證上的住址)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______ ____ ____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有限公司章程 10
第一條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辦事處
公司也可在董事會隨時指定的或應公司業務所要求的其它地點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股東大會
第1款 股東大會地址
所有股東大會必須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的其它地點召開。
第2款 年會
股東每年于__月__日__時舉行年會以董事會和開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務。如果該日期為法定假日,會議將在假日后的營業日的相同時間內舉行。
第3款 特別大會
應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或應擁有至少10%公司投票權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的提請可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第4款 股東大會開會通知
股東大會年會或特別大會的通知應由秘書或秘書助理,如沒有設立此種辦事人員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絕辦理,則由任何董事或股東作成書面送達給在大會上享有投票權的股東。
此種通知書必須親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轉讓登記簿上所登記的股東地址或該股東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過一級郵件或其它書面方式投送。通知書送達時間最遲不得晚于開會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開會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銷通知
任何股東大會的議題,不論該會議是怎樣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開,只要予會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其是否是親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論,且凡不能親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權的股東在會前或會后簽署了一份撤銷通知或同意會議召開或贊同會議記錄的文書,均應視為與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開的會議的議題一樣合法。
第6款 特別通知以及撤銷通知規定
除下列規定之外,任何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就下列提案的贊成意見均應視為合法,只要被贊成的該提案的大概性曾在會議通知書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銷通知的文書上有過說明: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條對公司作重大調整;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條通過投票自行關閉和解散公司;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____條分配股份,將其作為公司關閉
計劃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東大會上經有投票權的股東一致通過,則不管其是否作過通知,此種贊成均應視為有效。
第7款 不用開會決定采取的行為
凡可在股東年會或特別股東大會采取的行為均可不必開會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經不少于最低投票數額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在書面文書上簽字提出,并授權或提交股東大會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出席投票表決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書面認可,任何未經股東全票贊同的不用開會即采取行為的通知,必須在該行為完成前十(10)天發出。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規定,贊同公司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或贊同公司同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其它公司、商號或協會簽署合同或從事業務;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對公司代理商進行賠償;
任何不經開會即采取的公司行為,凡未經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必須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權但未曾書面贊同的股東。
盡管本款有以上各項規定,除本章程第三條第4款規定之外,如不經具有選舉董事權的股東一致書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經書面贊同而當選。
書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銷,但必須在要求授權采取行為的股東書面同意的票數由公司秘書登記之前收到文件,過時則無法撤銷。生效時間以公司秘書收到文件時為準。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股東行為
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股東親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構成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如果大會達到法定人數,出席會議且就一切事項有權投票的股東半數以上的投票贊成即構成股東行為,除非法律規定需更多票數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規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開且達到法定人數的大會的股東,即使與會股東離去而所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仍可繼續進行議程,除非一項決議的通過至少需要法定人數的過半數,此時則可休會。
如果不能達到法定人數,任何股東大會均可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股東(親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隨時休會,但不得進行其它任何議題,本款以上作有規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會按本章程第八條第3款確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或者,如果沒有確定此種登記期限,在以下所規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如果沒有確定登記期限: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被通知參加股東大會或有權在大會投票的登記期限應為開會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如大會不用通知,則為開會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在不開會且董事會不采取先行行為的情況下用書面文件同意公司行為的登記期限為收到第一份書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認定股東的登記期限為董事會作出相關決議的那一天,一直到停業為止,或為采取該其它行為之前的第60天為止,兩者中以最遲日期為準。
凡有投票權的股東可按所持股份的數額每股投一張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則其它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除選舉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贊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對票。如果一股東無法具體說明他或她用于投贊成票的股份的數額,則應確鑿推定該股東的贊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權的股份。
每次選舉董事,股東均無權累積選票,除非在投票開始前候選人已經被提名,且股東在投票開始之前已經通知大會他或她想累積選票。如果有一股東遞交通知,則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額或按同樣原則,以將此種選票分投給他或她認為恰當的候選人的方式累積選票,使一位候選人所得的選票等同于當選董事的選票數。根據所選董事的數量,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當選。反對票或棄權票無效。如有股東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選舉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頭贊成進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擁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均可通過向公司秘書呈送委托書而授權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種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則中,“委托書”是指業經簽字的書面授權書或經股東或股東的律師授權的電子傳送件,是將此股東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權具體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書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則中,“業經簽字”是指在委托書(手書、打印、電報、電傳或其他形式不論)上由股東或其律師簽署股東的姓名或其他認可標記。如能提供材料,證實確為股東、或他或她的律師授權,亦可用電話進行口頭委托。
委托書在簽署十一(11)個月后即失效,委托書中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書簽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銷委托,否則委托書將視為合法有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 董事
第1款 權力
根據本公司章程和《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項規定,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會管理,所有的公司權力均由董事會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數額
董事的法定數額為____名。
股票發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發行在外有投票權股份的多數股東贊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將法定董事的數額降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條附加規定的除外。
第3款 選舉和任期
董事必須經股東大會年會選舉產生,任期到第二年年會新的`董事被選出任命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會只能因董事死亡、辭職或免職或因法定董事數額的增加,或因在股東大會年會或選舉董事的特別大會上股東們沒有選足法定的董事數額而出現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為精神不正常或定為重罪犯,董事會可宣布其職位空缺。
股東可在任何時間選舉董事以填補董事空缺。任何此種選舉需經發行在外且具有選舉權的股份的多數股東書面認可,因免職而出現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補。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長、總經理、秘書或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辭職申請一遞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權書中明確寫有以今后某一時間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為以后某一時間,辭職生效時可選舉一繼任董事以接替職位。董事會法定人數的減少不得成為免去任期未滿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職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無故被免職,只要此種免職是經發行在外且有投票權的股東多數贊同,并符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條的規定。除《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條規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滿之前不得被免職。
經持有已發行的任何種類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東的提請,有關縣的高級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嚴重濫用公司職權或斟酌權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職務,并可禁止任何此種被免職的董事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當選。在此種訴訟中,公司可作為一方當事人。
第6款 會址
董事會的會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馬薩諸塞州的,會址可在會議通知書中指明,如果會議通知書中沒有指出會址或會議不用通知,即以公司總部或董事會隨時作出的決議所指明的地址為會址。董事會可使用會議電話或類似通信設備召開會議,只要參加會議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話。
第7款 董事會年會、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
董事會年會須緊接股東大會年會之后在同樣的會址召開,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會定期會議在董事會隨時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此種定期會議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會特別會議可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秘書或任何兩名董事提請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召開須提前四(4)天用郵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時專人投遞或用電話通知。開會通知或撤銷通知不必說明董事會特別會議的目的。
如果會議終止長達24小時以上,會議繼續召開之前得向出席原會議的所有董事遞交通知書,說明延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董事會行為
董事會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為____,除非本章程本條規定作了修正。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有關批準與一董事有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規定)以及第317條第5款規定(關于對董事的補償的規定),在合法舉行且與會董事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多數董事采取的行為或作出的決定應視為董事會決議。凡開會時與會者人數達到法定數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會議仍可照常進行并決定事項,只要所采取的行為是經此種會議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多數所同意。
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可決定讓會議延期到另外時間和另外地點召開,不論出席此會議的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第9款 放棄被通知權規定
任何董事會議所處理的事項,不論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開,均應被視為是與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舉行的會議所通過的事項一樣有效,只要與會者達到法定人數,只要未到會的每一位董事在會前或會后都簽署了一份放棄被通知權的文件,一份贊成召開此次會議的文件和一份認可會議記錄的文件。所有此種放棄、贊成和認可文件都必須交公司登記存檔或寫在會議記錄中。放棄被通知權或贊成會議召開的文件不必陳述開會目的。
第10款 不用開會所采取的行為
凡董事會即將規定或許可的行為,只要經全體董事集體或單獨書面同意,即可不用開會而采取。此種同意書(集體或單獨)必須同董事會會議事項記錄一起存檔。
此種經書面認可而采取的行為具有與董事一致投票贊成而采取的行為一樣的效力。
第11款 報酬
董事本身不領取服務薪金,但董事會可通過決議,同意支付一筆合乎情理的費用作為董事參加例行或特別會議的報酬。本章程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為公司服務并由此得到報酬。特別或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因參加會議而得到同樣報酬。
第四條 高級職員
第1款 高級職員
公司高級職員包括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秘書和一名主管公司財務的財務主管。公司還可擁有其他一些頭銜和責任由董事會所決定的高級職員。準許一人兼任數職。
第2款 選舉
所有的公司高級職員都由董事會挑選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3款 免職和辭職
任何高級職員均可隨時被董事會免職,可說明或不說明理由。任何高級職員均可向董事會、公司總經理或秘書提交申請要求辭職。辭職申請書生效期為收到該申請書的當天或為辭職書中所寫明的日期。高級職員的免職或辭職不得影響任何雇傭該職員的合同所規定的該職員或公司所享受的權利(如果有)。
第4款 總經理
總經理為公司主要行政官員和總管,必須聽從董事會的決議和指揮,負責全面監督、領導和控制公司的業務和事務。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依照職權,作為所有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如果有)在內,其具有公司總經理通常應當具有的總的行政管理權力和職責,且具有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第5款 副總經理
如總經理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按董事會所決定的排列順序(如沒有排名順序,則由董事會指定),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的一切職責,在代理總經理職責時,副總經理具有總經理所擁有的一切權力,同時得受到總經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總經理還必須履行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款 秘書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會所有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必須包括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不論其是例會或特別會議,如果是特別會議,還應記載會議是如何召集或授權召開的;所發出的會議通知或所收到的放棄被通知權利的文書;出席會議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會議的股份份額;以及會議議程說明。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辦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記簿,登記簿上記有股東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額,股權證發行的數額和日期,以及交還予以廢止的股票的作廢日期以及數量。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應為最新修訂或改動并經秘書驗證過的版本。
秘書負責送發根據法律或本章程規定應當予以通知的所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書。
秘書負責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和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秘書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秘書助理,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負責行使秘書的所有權力,秘書所受到的限制同樣全部適用于秘書助理。秘書助理(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7款 財務主管
財務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財務官員,負責保管或讓人保管登記公司財產和業務的帳簿和記錄,確保帳目完整無誤。
財務主管負責以公司的名義將貨幣或其他貴重物品存放到董事會所指定的受托人處。他或她負責依照董事會的授權根據正當需要支付公司的資金;負責應總經理和董事會的要求,向其說明自己作為財務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動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負責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財務主管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助理財務主管,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財務主管負責履行秘書的所有職責,在代理活動中,助理擁有財務主管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但也必須受到財務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財務主管(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8款 報酬
本公司高級職員所領取的服務報酬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
第1款
根據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多數票通過的決議,董事會可設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2個或更多的董事組成,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任何此種委員會均可行使董事會決議規定范疇內的董事會的一切權力,下列事項除外:
a.按規定必須經股東或已售出股份股東同意的行為。
b.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補缺。
c.決定董事參與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活動的報酬。
d.修正或廢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廢除董事會的決議,而該決議的條款明文規定不能由委員會修正或廢除。
f.公司股民的分紅,按董事會所決定的分配率或一個定期數額或在董事會所決定的價格范疇內進行分配的除外。
g.設立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任命那些委員會的委員。
第六條 公司檔案和報告
第1款 股東檢查
股票登記簿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內隨時讓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進行檢查或復印,此種檢查或復印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公司帳簿、檔案以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均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且方便的時候接受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檢查,此種檢查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股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股東還有權在業務時間內任何方便的時候檢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檢查
每位董事均有隨時檢查、復印一切或任何種類的帳簿、檔案或文件以及隨時檢查公司國內外實物財產的絕對權利。此種檢查可由董事親自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師進行。檢查權包括復印權和摘錄權。
第3款 檢查書面檔案權
凡屬于本章規定檢查范圍內的任何檔案如無書面形式,則不予接收檢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費用將此檔案制作成書面形式。
第4款 放棄年度報告
在此特明確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東不足100人,則放棄適用《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有關對股東作年度報告的規定。此種放棄必須遵守各項法律規定,包括準許股東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告的《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一個或多個高級職員、任何一個代理人或多個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或代表公司締結任何合同或簽署任何文書,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董事會授權,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雇員都無權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譽擔保,或使公司承擔任何目的或數額的責任。
第七條 公司代理人的補償和保險
第1款 補償
公司必須對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作最大限度的補償,其不受《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險
公司有權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見《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規定)以防止任何因該代理人的職權或由于其地位而產生的責任,不論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的規定公司是否有權補償代理人以防止這種責任。
第八條 股份
第1款 股票
對全部繳清的股份公司可頒發股票。股票必須編號發行,必須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擁有股份的數額、名稱(如果有)以及種類或類別;股票上必須印發《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適用的條款所規定的說明或簡介。
第2款 股份的轉讓
股票須交到秘書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處,且有合法背書或附有充足表示繼承、轉讓或授權轉讓的證據,公司秘書必須負責向有權得到股票的人發放新的股票廢除舊股票并將股票過戶記載到公司股票登記簿上。
第3款 登記日期
董事會可以確定一個時間作為登記日期,以決定股東是否可以得到股東大會召開通知或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有權得到任何紅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為行使權利。確定的登記日期不得早于會議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會議前(10)天,對于其他行為,則不得早于行為前六十(60)天登記。登記日期確定后,只有在登記日期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得到會議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紅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權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權利,不論登記日期之后是否會在公司登記簿上出現股份轉讓情況。
第九條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經股東修正
第2款 經董事會修正
根據股東通過、修正或廢除章程的權利,董事會可通過、修正或廢除任何章程,但變更董事法定人數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會只有在股票發行前通過修正方可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 11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___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幣/非貨幣 __萬元 __萬元/__年__月__日 __萬元/__年__月__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___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100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____年5月30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13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______、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______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______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______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有限公司章程 1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股東、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
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股東: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第五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
出資金額(萬元):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
簽章:______
第十一條 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做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于每年 月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七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有關禁止投資情形的,應及時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八章 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除外。
第三十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的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得利潤額。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九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___(所在國)國勞動法和勞動管理監督法以及企業的勞動管理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工程師),由乙方派遣并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由合營公司在______(所在國)國擇優錄用。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開除。
第三十五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的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工作。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三十七條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_________個月前向有關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
(1)合營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5)合營公司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本條(2)、(3)、(4)、(5)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合營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
在本條(3)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公司協議、合同、章程義務的一方應對守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入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四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有關審批部門提出報告,并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賬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其他事項
第四十九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不包含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此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有限公司章程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 17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x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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